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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辩诉交易”
更新时间 2006-8-24 15: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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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公诉制度的改革是理论界与司法界讨论的热点。比如对于如何借鉴国外相关的诉讼制度,如何在改革中达到公正与效率的诉讼目标,如何使改革切合中国刑事诉讼的实际,都关系到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为了澄清一些疑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姜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龙宗智对公诉制度的相关专题进行了“对话”。这里分期转发《刑事司法指南》(法律出版社出版)刊发的“公诉制度三人谈”,以飨读者。 姜伟(以下简称姜):辩诉交易是大家经常援引的一项国外诉讼制度,现在就这项制度的来龙去脉、理论依据、法律依据以及实践意义,请两位专家作些说明。
卞建林以下简称卞:辩诉交易是美国60年代以后兴起的一项制度。据说美国现在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刑事案件已经高达90%,甚至还要多。
龙宗智以下简称龙:在英语中,辩诉交易有两层意思,一个就是被告人对指控的承认;另一个就是换取控方一定的让步。
卞:按照美国的实践,辩诉交易就是减少指控、降低指控以及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姜:对于检察官来说,我们更关心的是实践中辩诉交易如何操作、国外的实践情况如何。
卞:从程序的运作来说,应当是先进行证据开示。律师必须掌握到充分的证据,然后告诉被告人:现在根据控方掌握的证据,经过法庭审判以后定罪的可能性很大,说服被告人作认罪答辩。被告人觉得经过审判以后定罪的可能性比较大,而认罪以后现实的好处摆在眼前,比如说,三项指控变两项指控,一级谋杀变成过失杀人,或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这样,他就愿意达成一个协议。
我认为,我们在了解和把握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的时候,要结合辩诉交易在美国产生的背景。美国的辩诉交易这么盛行,有其一定的法律背景和司法传统因素,其中一点就是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很大。关于检察机关的裁量权问题,我曾经专门请教过美国的检察官,他回答我四句话:一个案子摆在面前,他可以指控全部罪行;可以指控部分罪行;可以指控一项罪行;可以一项罪行也不指控。所以,据我所知,其他国家的检察官在裁量权上都不能和美国的检察官相比。
姜:对!美国对起诉是进行限制的,就是说检察官要想把案子起诉到法院,一般先要通过大陪审团审查起诉证据是否达到起诉标准。而对于不起诉,则无任何审查措施。
卞:也就是说他们制度设置的“要害”是错诉而不是漏诉。
龙:检察官的这种起诉不起诉虽然不受法院的审查,但必须接受大陪审团的审查。大陪审团在这个意义上是一个专门的公诉审查机构。
卞:大陪审团不审查不起诉。
姜:也就是说美国检察官的不起诉权不受制约。
卞:我觉得,辨诉交易产生的第二个原因可能是:他们传统上是把被告人认罪看成是放弃了宪法对他的一种保障,这类似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第三,美国在证据方面把被告人的认罪作为惟一定罪根据。而像大陆法系国家则明文规定仅凭口供不能定罪!我们国家也是如此。
姜:仅根据被告人认罪的供词就可以定案,不需要其他根据﹖卞:对!以上几点结合起来才能够产生辩诉交易制度。实际上,没有辩诉交易以前,就有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这样的一个程序。现在发展到在被告人自愿认罪之前,可以通过控辩双方的一些谈判、警方作出一些让步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
姜:美国没有法律来认可辩诉交易这样一个制度,但是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大量地使用,所以辩诉交易看来应该是实践形成的现象。我想这涉及到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价值冲突。
卞:美国采取辩诉交易确实有现实司法资源的紧缺和案件积压造成的压力方面的考虑。另一方面,美国刑事诉讼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说控辩双方对审判结果难以预料,有时候控方的证据很确凿、很充分,但经过陪审团的审判却很可能宣告无罪。
这种审判的不可预见性比较强,对辩方来说也是。所以无罪的人有时候也选择认罪答辩,为什么呢﹖他就怕有些东西在法庭上讲不清,陪审团可能判自己有罪,结果是处罚更重。
姜:这是美国法律的一个特点,陪审团的成员都是不懂法律的人。他们作出的结论随意性非常大,属于外行判案,可能给被告人带来不利的后果。
卞:仅凭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定案,这的确存在问题,因为不经过审判,就意味着正当程序都不起作用了。为此,美国最高法院近几十年通过一系列的判例,还是确立了一些规则,以保证辩诉交易也有一个正当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二是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是自愿的;三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是明智的;四是有客观的事实基础,不能置被告人利益于不顾。
龙:辩诉交易达成的这种协议,在美国是作为合同来看的。如果哪一方不遵守就要有相应的制裁措施。这主要涉及到检察官。从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来看,制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就是法院强制履行协议。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回到原地。就是说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无效,只能凭原来证据进行指控,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研究。我们现在也经常给被告一些许诺,但到最后,兑现情况不是太好,所以导致现在有种消极的说法:“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所以美国辩诉交易里面的这点精神我觉得值得借鉴。它把这个当成一个合同,对我们来说它涉及到司法信誉、司法诚信问题。
姜:龙教授说的这是一个现实问题。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侦查、起诉和审判。那么,侦查环节的承诺对审判有没有约束力,这是在中国能不能引入辩诉交易的症结所在。从美国的法律来讲,没有要求法官一定要接受控辩双方交易协议的约束,但法官对交易协议都基本认可。
龙:这里还有一个诉讼制度的区别,他们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制度。比如,辩诉交易包括了降格指控,从一级杀人罪降成二级杀人罪,法院就不能判一级杀人罪,由于这种当事人主义,法官被动裁判,检察官可以交易的条件就比较充分,一般说来都能够实现交易的结果。
姜:对于我们实务界,最关心的问题是,在双方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撕毁了协议,那么用什么来证明他们确实达成了协议呢﹖卞:美国法律是许可被告人反悔的,被告人要求重新审判,那么就是放弃了原来的认罪。如果是检察院放弃了交易的协议,那么法院可以强制要求执行,来保护被告人。总之,所有的辩诉交易都要经过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必须在控辩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当面落实。检察院对你有什么样的指控,你作什么样的答辩,以法庭上的为准。
姜:经过两位专家讨论,我的思路比较清楚了。首先是辩诉交易是美国诉讼制度下产生的特殊诉讼现象。中国能不能引入,确实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二,辩诉交易的核心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它是在美国的诉讼制度下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积案、节约诉讼成本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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