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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更新时间 2006-8-24 15:50:56 打印此文 点击数
有公民所实施的合法行为在“合法性”方面也应当是平等的,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四条和《律师法》第三条都规定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无名文可定罪,就意味着对部分公民实施的部分合法行为要用“非法律的标准”加以禁止和处罚,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难道说不是严重侵犯了公民平等的权利?

  2、“罪刑法定”保障了公民自愿和自由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5、36、37条分别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集会、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愿选择实施或不实施某种合法行为的权利和自由。“法无名文可定罪”,等于有那么一部分合法行为,法律不加以禁止,而执法者可人为加以禁止,不允许公民实施。试问这是不是严重侵犯了公民自愿和自由的权利?

  3、“罪刑法定”保障了公民公平、民主的权利。不错,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避免的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但是,无法可依谁之过也?谁有权力、谁有能力来改变这一切?立法者而已!公民何错之有?关于法律,公民除了遵守的权力,还有什么?解释?那不能叫解释,只能叫理解,因为这种“解释”正确与否,不由公民说了算,没有法律效力!提意见?这算什么权力?和没有有什么区别?可见,在法律面前,公民是多么的无能为力!好!这样也不管了,相信绝大多数公民都是愿意遵守它的。但是,“法无名文可定罪”,就是说“无法可依可定罪”,等于公民没有去遵守一些不存在的、子虚乌有的、空的东西也算是一种错,真是天理何在!公平何在!这和独裁专制有何区别?难道不是严重侵犯公民公平、民主的权利?

  公平、平等、自由和民主等都是我国宪法名文规定了的公民所享有基本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效力高于一切法律,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由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法无名文可定罪”是根本违反宪法的东西,所以必须坚决加以取缔!

云南省昆明市理想药业有限公司·余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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