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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行政执法形态

更新时间 2006-8-24 17:26:33 打印此文 点击数
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自组织现象;考虑到“行政执法者”确实真正将“行政违法者”,随机性“丢进”了监狱,在此种情形下,“行政违法者”不得不就范,在“暂收款通知”限定期限内,将人民币乖乖地上交的“共和国执法者”那里。

  依据行政法律,“行政执法者”的行为,是一种可诉的行为,它明显违反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但是,人民群众,尤其是存在行为法律瑕疵的人民群众的反抗,可能遭受基层执法的联合打压,因为得不偿失,往往放弃权利救济主张。这种组织化、经济化的行政执法形态,并不在于恢复法定秩序,或者向违法者如实兑付法律代价,它模糊了刑罚界限,利用人们惧怕失去人身自由的心理,损坏了国家刑事法律体系,间接打击了司法机关的法律权威。此种“行政执法”,以行为存在法律瑕疵公民为对象,完全让公民陷入权利的非可诉状态。

  三、整治行政执法中恐怖主义

  不良执法形态中,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自由进行行政执法, 是恐怖主义的执法方式。恐怖主义的执法形态,将书本上的法律规范当成了实现执法组织利益的婢女,将国家机器当成了自身获利的差役,它引发的社会仇恨,在社会中形成“永久的潜伏”,必然将在社会的动荡中爆发。其短期、直接的后果,是刺激出社会性恐怖主义还击行为。如果我们认真分析社会动态秩序,不难发现个人恐怖主义行为开始露头和滋长。 恐怖主义行为是具有传染性的行为模式,恐怖主义执法诱发社会恐怖主义攻击行为。 恐怖主义执法者的嚣张气焰,是对国家宪法、刑法权威公然挑战,它损害国家的统治权威,背叛法律和社会公义,无疑是社会丑恶行为,必须坚决打击,以强有力的国家力量,坚决、彻底予以摧毁。

  对策设计:

  ( 一)大力整合行政法律规范

  除事关社会安全、公民人身安全的事务,通过司法机关事后处理不能防止危害这种情形外,一律取消行政管制,废除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重建法律规范体系。

  (二)重新设计行政违法行为的代价体系,对行政罚款等事关公民权利的行政处罚,一律由专门法院作出,同时用民事责任,完成部分公民不良行为法律代价追究机制的替代;

  (三)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纳入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范围,禁止非法律专业人员进行行政执法;

  (四)加强对基层执法形态的掌控,利用新闻媒体,使基层执法形态展示原貌,从而实现对法律规范适用的控制。

  (五)保持对非法行政的严打态势,用司法机制追究组织化、经济化行政执法者的法律责任。

  (六) 推进法治代替人治的过程,消除这种人治状态下,公权力自身出现的恐怖主义执法生成机制,建立公权力对自身组织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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