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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法律研究

更新时间 2008-10-7 15:57:32 打印此文 点击数
摘要: 我国学者对反向假冒商标问题的关注,大致可归因于一起较特殊的知识产权案件:1994年5月,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以230元的单价购进北京市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西服,将附着于其上的“枫叶”注册商标更换成“鳄鱼”商标,然后在北京市百盛购物中心的“鳄鱼”服装专柜上以560元的单价出售给顾客,因此举被北京市服装厂查觉而成诉讼。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各方对被告行为性质认识不一,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是一种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同假冒商标行为一样,性质为商标侵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而为商标权的滥用,虽损及消费者权益,却与原告无关,故原告无诉权。因分歧严重,该案被长期搁置。(注:参见童怀:《吞食几片‘枫叶’,‘鳄鱼’惹上官司》,1994年8月2日《光明日报》;《‘枫叶’状告‘鳄鱼’是非众人评说》,1994年8月3日《光明日报》。)我们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对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缺乏正确而完整的认识。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假冒商标行为出发(因“反向假冒”的提法源自“假冒”),对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及法律对策作些初步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假冒行为,在市场上可谓是源远流长,也正因如此,其已为大众所熟知。假冒商标行为是知识产权领域中一种常见的假冒行为,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与其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
  与假冒商标行为相比,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更为复杂化,更具隐蔽性,故一般人对其知之甚少。有学者提出反向假冒商标是指“以自己的商标去假冒他人的产品”。我们认为,这一说法值得推敲。试想,怎样才能做到以自己的“商标”去假冒他人的“产品”呢?虽然我们细加揣摸,可推知其所指的是把自己的商标使用于他人生产的产品上的行为,但这种表述无疑给本来就易生误解的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更添一层难以捉摸的色彩,实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在我们看来,反向假冒乃假冒的“反向”,既然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那么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则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与假冒商标行为既有相似之处,又各具特征:
  (一)在行为主体方面。假冒商标行为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与商标权人生产、制造同类商品的生产者;另一类则是销售该类商品的销售者。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主体只有一类,即与被反向假冒人生产、制造同类商品的生产者,不包括该类商品的销售者在内。销售者购进他人生产的商品,用自己的销售商标替换他人商标再将商品投入流通的行为不属这里讨论的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如果该销售商用第三者的注册商标取代他人商标,则属假冒商标行为。
  (二)在行为人主观方面。假冒商标行为人动机主要在于借他人商标声誉销售自己的产品而从中牟利。当然,也有少数行为人旨在借此行为贬低他人商标声誉,挤垮竞争对手。如甲故意在自己生产的劣质产品上使用竞争对手乙之商标。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主观动机主要是盗用他人产品声誉为自己创牌及牟取不当利润。如外国厂商购进我国厂家生产之价廉物美的商品后换用自己的商标在该国销售。此外,行为人如在同一市场上用自己商标低价销售竞争对手生产的产品,其动机显为排挤竞争对手以获竞争优势。
  (三)在行为对象方面。假冒商标行为直接指向他人之注册商标,其实质在于盗用或贬损他人商标声誉;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则直接指向他人生产之产品,其实质在于盗用或贬损他人产品声誉。
  (四)在行为内容方面。假冒商标行为内容有二:一是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擅自贴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二是将该商品在他人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地域内投放市场。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内容则包括:(1 )在市场上购进他人生产之商品;(2 )以自己的商标标识替换他人的商标标识;(3)将该商品继续投入流通。
  (五)在行为后果方面。假冒商标行为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均有损于行为人之竞争对手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其不同之处在于假冒商标行为可能损及他人商标声誉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则可能损及他人产品声誉(这里用可能是因为在特定情形下这两种行为不但无损且有利于他人的商标声誉或产品声誉)。
  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性质
  关于假冒商标行为的性质,已有共识:从商标权角度看,它属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从消费者权益角度看,它属欺诈消费者行为;从市场竞争角度看,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在很多方面有别于假冒商标行为,那种简单地把两种行为性质相等同的观点有待商榷。我们拟从以下几方面来揭示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性质:
  (一)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否定论。
  在前引“枫叶”诉“鳄鱼”案中,争论最激烈的就是被告行为属否商标侵权行为。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分析,甚难认定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侵犯了被反向假冒人的商标权。
  1.从商品、商标、商标权三者关系角度分析。
  众所周知,商标系表彰商品之标记。在商标使用人方面,商标功能主要在于表明商品之不同来源;在消费者方面,其功能主要是代表着恒定之商品质量。商标功能的发挥须以商标与商品相结合为前提,而商品则借助商标来扩展其声誉,吸引消费者。商标权则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拥有的权利,其目的是保障商标功能的发挥。纵观各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内容及保护范围均是从商标与商品相结合的角度来设置的。如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之商标和核定使用之商品为限。”可以认为,就一件具体的商品而言,在其上是否存在某一注册商标权应以该注册商标是否已和该商品相结合为标准来判断。如果两者处于结合状态,该注册商标权存在,否则在该商品上不存在该注册商标权。在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中,被反向假冒人之注册商标已脱离了其核定使用之商品,在此分离状态下,该商品上不存在其注册商标权。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据此,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不构成侵犯被反向假冒人的商标权。
  2.从商标权和所有权关系角度分析。
  在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中,行为人通过支付对价,合法取得了他人生产商品及附着于其上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人,行为人有权对该商品及注册商标标识依法进行支配,如继续销售、销毁、使用等,是由于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存在,行为人对商品及注册商标标识的所有权受到限制。除可以在不对商品作任何改变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标识继续将该商品投入流通外,行为人不能对该注册商标标识作其他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否则属商标侵权。譬如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标识使用于自己生产的与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同类商品之上的行为就属商标侵权行为。除上述限制外,该注册商标权对行为人的所有权没有任何约束力。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在合法取得他人生产商品及注册商标标识所有权后,并没有再对该注册商标标识进行任何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故其行使所有权的再销售行为不受他人注册商标权的限制,从而难以认定其为商标侵权行为。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合法行为,只不过表明其确实不涉及被反向假冒人注册商标权而已。
  3.从商标权耗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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