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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一权原则质疑

更新时间 2006-8-24 9:44:51 打印此文 点击数
何人之擅行侵入或干涉均属违法,将发生物权人对妨害的绝对排除力,此即所谓物权保护之绝对性。[21]其意义可从三方面来理解:其一,物权为得要求世间一切人就其对标的物之支配状态予以尊重的权利,任何人也均负有不得侵害、干涉的义务;其二,同一标的物上发生数个权利实现上的争议时,物权人之权利得凭借其排他效力及优先效力而得到有效的保障;其三,任何人侵害物权时,不问有无过错或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物权人均得对之行使物权请求权,以回复物权应有的圆满状态;于构成侵权行为时,物权人并得对之请求损害赔偿。显然,物权保护的方法较之债权等更为全面,物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更为严格。

  (四)物权绝对性的限制

  任何权利,皆有其限度,具有绝对性的物权也不能例外;主张物权绝对原则,决不意味着物权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现代各国法上均对早期的极端个人本位的物权绝对无限制原则进行了修正,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中,也须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除民法上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规定当然也适用于物权外,法律上对于物权绝对性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利”方面的规定上。同时,法律上关于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的例外规定,物权请求权或物权的追及效力得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物权及取得时效期间之届满等原因而被阻断的规定,也可作为物权绝对性的限制来理解。

  还应当说明的是,对物权绝对性的限制,目的并不是将其“相对化”,更不是抛弃物权绝对原则,而只是对旧的极端的物权绝对原则的修正,使物权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尊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滥用其权利,不得妨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以贯彻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协调发展的精神。为防止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藉口无端地侵害、剥夺物权人的正当权利,在立法上还有必要提出:为公共利益而对物权的行使设置限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征收、征用自然人、法人的财产,必须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22]

  参考文献:

  [1] 关于各种观点的介绍与整理,可参见刘保玉编著:《物权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151页。

  [2] 刘保玉“关于物权法体系设计的几点思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

  [3]代表性的著作有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8页以下;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以下;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以下;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以下。

  [4] 刘保玉:“论担保物权的竞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5]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9页。

  [6]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7] 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

  [8] 钱明星:“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9] 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页。

  [10] 温世扬:《物权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

  [11] 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二),第11页以下。

  [12]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13]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第18页;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14] 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第28页。

  [15]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第388页;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二),第12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7页。

  [16] 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17]参见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页;刘保玉:“论物权之间的相斥与相容关系”,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

  [18]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以下。

  [19]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于其所著《民法物权》中,一方面将物权绝对性作为物权法之基本结构原则而与私有财产制之社会政治原则并列,称物权之绝对性系物权之基本性格,其他四个原则(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优先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及公示公信原则)皆源于此种特性,并将其归于物权绝对性之基本原则麾下;另方面,又把就物权之性质而言的物权绝对原则与其他四个原则并列,而称物权法之结构是建立在该五个原则之上。我们理解,这正是在最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意义上对物权绝对性原则所作的诠释。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1页。

  [20] 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0页;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98页以下(此部分解释由孙宪忠执笔);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156~163页、第191页以下。

  [21]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第26页以下;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第82页。

  [22] 参见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05~107页、第192~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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